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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如何规定股权转让
释义

1、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不应被视为无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未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未经其他股东依法同意的股权转让,严格说来,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种类型的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受让人起诉转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先将诉讼情况告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就转让合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过半数的同意或者不表示相反的意思表示(通知转让但不否认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不得购买转让的出资,或者仅购买转让的出资以低于出让合同的价格收购的,责令出让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他股东表示将在合理期限内以相同或更好的价格购买股权,则取决于转让人的意图。在此期间转让人转为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股权转让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转让人部分履行合同的,合同无效,转让人应当返还部分转让价款和法定孳息。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变更原请求权,否则法院只能审理原请求权,驳回继续履行的请求权,不能主动干预当事人应当自由表达的私权。诉讼协商一段时间仍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合同无效,不支持继续履行。如上所述,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按照无效返还和过错赔偿原则处理。
    

2。公司请求确认股东转让的股权无效。在庭审中,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负责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给予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前,有证据证明公司提出股权转让请求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表示购买该股权的意向,或者所报价格低于现有股东以外的受让人提出的价格条件(以上事实包括诉讼中发生的追偿),经补充协商后确认的,转让合同有效。此外,公司提起诉讼确认无效时,转让人转让的股权已登记在受让人名下的,可以视为其他股东已经知道并同意转让。转让合同同样有效。除二者外,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区分合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转让合同一方与合同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应单独提起诉讼。在处理过程中,应视为无效返还,视为超额清偿,并以错误赔偿为原则进行判断。第二,转让人是指没有进行实际投资或逃离投资者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争议。一是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是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并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而前者的纠纷往往是由后者的纠纷引起的。在这类纠纷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可见《公司法》第十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出资不到位或者抽回的,不一定影响股东的地位。但应当依法补足原承诺,并接受相应的处罚(罚款)。但是,转让人是否补足出资不能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衡量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体审查转让人是否构成对受让人的欺诈,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撤销性。转让人转让股权时向受让人隐瞒真实出资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或者主张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公司债权人将受让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赔的,受让人在审判中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当告知其分别起诉。由于后一案的审理结果是前一案的基础,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前一案的审理应当中止。后一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前一种情况下的受让人不再是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共同被告,转让人将承担因未出资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将转让人、受让人列为公司共同被告的,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合同的诉讼,可以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共同审理。股权转让时,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的,或者知道原因而放弃撤销权的,或者未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视为同意承担因公司债务纠纷导致的股权转让时股权瑕疵所导致的原转让人的责任,他声称要取消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存在和经营的物质基础,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要求的法定义务,是转让人因失败而产生的责任股权转让不能自然免除履行出资义务的义务,因此应当对转让人不能承担与其义务相对应的一种补充责任的部分,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审判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向转让人放弃补充责任请求权的,法院不得主动加为共同被告。三是股权转让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转让方或受让方)或公司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要求确认转让无效。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只有经过工商变更手续后才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合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才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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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