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是否有申请解散公司的预先程序 |
释义 |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是否有前置程序?《清算办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情形,即:(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二)经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解散;(3)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终止企业合同(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应当经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包括:(1)企业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2)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3)自然灾害、战争等,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营企业未能实现经营目的,没有发展前景;(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发生(第九十条)。鉴于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情形的,审批机关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解散,就应当无条件予以批准。之后,企业申请获批后,成立清算组,办理通知债权人、清理企业资产等手续,办理企业各类注销登记事项。 也就是说,企业从提出解散申请到获得批准的正常程序,应该是企业主管部门作出解散决议,然后提出解散申请,审批机关取得申请后予以批准。但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要求税务、海关、财政、外汇、公安等部门在审批前对企业的清算申请进行预先审批。有些目的是可以理解的。比如,财税预审批可能是审批机关希望企业在审批前结清税款、返还优惠补贴,有些是毫无意义或无法理解的。试想:如果解散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批准后凭什么开展工作?显然,这些人为的前置程序不仅在法律上毫无根据,而且本末倒置。 以上是相关答案。如果股东想解散公司,一般来说,他必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他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时,一般会经过一定的程序要求。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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