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财产或权利不能由股东出资 |
释义 |
1、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有担保的财产出资。原因如下: 劳务的个人财产不能转让。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无法确定信用的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可用货币计价的前提; 自然人姓名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虽然一个非常有声望的人的名字有潜在的价值,但它毕竟不能转让。但是,法人的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不同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现阶段难以评估,其可变性非常强。特许经营权在我国尚不成熟,尚未达到投资阶段; 设定为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担保权一旦行使,将对公司造成损害,权利不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财产担保等为基础出资。第二,股东可以贡献什么样的财产或权利?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出资,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在挂牌房产中,只有土地使用权是例外,因为它是使用权,而其他挂牌房产是所有权。同时,也要注重用钱估价和依法转让的能力。 事实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权有明确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权利是当事人不能任意转让和剥夺的,而如果遇到那些可以投资的产权,可以联系律师,律师事务所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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