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非法分包商死亡后,材料供应商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如何
释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某住宅小区(以下简称“A小区”)1、2标的建设工程承包给B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B分公司”),B分公司将3号楼的工程分包,4日和5日一个小区以劳务和物资的形式向张某交代。张某以B公司某小区3、4、5号项目部的名义与朱某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朱某向该项目供应砂石。双方商定了砂石的单价和付款方式。张某在合同上签字时未加盖单位印章。和解后,张某向朱某出具了付款证明,要求B分公司向他支付182590元砂石款。但B分公司和B公司均声称未收到付款证明,朱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已收到付款证明。后来,张某因病去世,张某与B分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没有结清。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B公司和B分公司支付182590元。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不服,朱某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方分公司和乙方公司一次性向朱某支付砂石款15万元。
    

[争议]
    

本案的焦点是:在非法分包和分包商死亡的情况下,材料供应商是否可以向总承包商索赔材料款。围绕这一问题,本案审理的第一个重点是确定分包商与原告即材料供应商的身份签订购销合同,因为分包商的不同身份导致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同材料供应商和承包商。如果分包商以承包人项目部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使材料供应商认为自己是代表承包人行事,材料供应商可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如果承包商知道分包商的此类行为并给予明示或默示同意,则代理;如果承包商不知道分包商的此类行为,则他将不对材料供应商负责。如果分包商以自己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债权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材料供应商无权向承包商索要材料款,因为此时,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材料供应商与分包人之间的购销合同,更不影响本应属于分包人的合同债务转移给承包人的效力。庭审中,原告和被告根据各自的证据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诉讼意见和辩护意见。但是,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分包商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也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分包商是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货合同仅对分包商和原告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第二个关键点是根据第一个关键点判断分包商死亡的事实是否对材料供应商和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商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对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债务绝不会自然转移给承包人。庭审中,一审法院向原告解释了这个问题,但原告表示,他只愿意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权利。最后,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牢牢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技术和形式上严格遵守法律。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着解决纠纷的目的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二审法院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承包人同意承担工程款范围内的部分材料款,材料供应商也放弃了其他索赔。这并不是否认一审法院的判决,因为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被突破。从法理的角度看,二审调解和一审判决可以抽象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的问题。本案的最终结论是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的认可,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平衡,但也反映了建筑工程领域的法治现状。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8: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