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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施工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
释义

施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I.招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项目,根据招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以向中标人提出索赔。因此,投标人在投标准备阶段即进场施工后未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投标、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和损失的证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以向中标人报告实际损失和预计利润损失,并提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警告,还可以对相关部门进行警告。权利要求依据:
    

<1。《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承包人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或者整个工程未竣工,但竣工部分已通过验收的,该工程的投标价格,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造价的,该价格是根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按实际情况结算工程价款的。对于这一问题,从立法层面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规定。所谓“成本价”该如何确定?当可以确定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如果由于投标人以较低的成本价投标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则在实际中工程将被否决,当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仍有一定的索赔空间,但他必须对工程造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索赔将难以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开工前手续的,建设项目的开工前手续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实践中,业主要求承包商在四证不全的情况下开工的情况并不少见。最常见的情况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施工。施工许可证虽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可能延误工期,给承包人带来损失。合同规定或者根据客观情况,发包人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包人不申请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开工,承包人可以就延误的工期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权利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发包人迟迟不提供工程图纸、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一般认为,工程图纸包括发包人在投标阶段向投标人提供的投标图纸,也包括发包人在施工阶段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实践中,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况主要有:(1)发包人提供的投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2)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图纸;(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或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要求变更图纸内容,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或返工的;(5)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的。建筑施工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完成上述施工工作的地方称为“建筑工地”或“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一般是指发包人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而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施工现场及邻近地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地址测量资料等,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延误或提供施工场地、条件和基础资料不当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对于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或延误工期,但承包人应对费用的具体数额、延期时间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1.3条第1.6.1项和第4.10.1项。《合同法》第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发包人的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设计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设计变更应经设计单位审查,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书。
    

在实践中,设计变更除了工期和费用的变更外,还可能导致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如拆除或修改已完成的工程。对于上述损失,承包人有权在符合相应索赔期限等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因此,如果由于业主的变更权造成工程的修改、返工、停工或闲置,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发生修改、返工、停工或闲置,并对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业主还应延长工期。索赔依据:
    

合同法第284条
    

六、发包人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发包人增加或者减少合同工作或者增加额外工作或者变更设计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相应的变更资料后,及时向发包人申报谈判变更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追加谈判的费用,工程价款的增加也可能包括单价的增加和因谈判项目减少而造成的利润损失的补偿。双方协商一致的,一般通过办理工程签证解决,但发包人拒绝赔偿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特别是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上升,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原单价将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引发承包人调价的要求。为保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在进行此类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妥善保管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量或增加额外工作量或变更设计的书面证据,如谈判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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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