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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包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释义

分包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根据中国法律,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以牟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其技术、管理、质量、经济不负责任承包工程。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要分析分包的本质属性,首先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分包商是否退出原合同关系,分包后原合同关系是否终止。第二,分包后,分包商是否取代了原合同中承包商的当事人身份?如果没有,分包商和原合同的业主之间建立了什么样的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商退出原合同关系,分包商在原合同中取得分包商的当事人地位。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虽然分包理论上可以归为权利义务的一般转移,但我国《合同法》第270条禁止分包,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分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分包无效,因此不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规定。在分包的情况下,无论分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分包行为无效,但依法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转让人只要征得对方同意,转让行为即为有效。分包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分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承包工程后不履行的未设立项目经理部,也未指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和指导工程建设。他经常以收取总承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分包商,分包商没有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分包商)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分包商将本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分包商,原合同的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是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分包后,分包商未能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全部施工项目由分包商完成,从而在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3) 分包商应对分包商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后,在分包商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分包商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负责原合同业主。同时,分包商还应按照原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原合同发包人负责。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连带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包商和分包商应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关于分包的基本属性和基本法律特征。分包过程相对复杂,涉及各方较多。因此,当当事人遇到纠纷时,由于不熟悉法律知识,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在这个时候,他们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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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