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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法院对工程合同纠纷有管辖权
释义

哪些法院对工程合同纠纷有管辖权?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货币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主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基本案情2010年8月,原告深圳市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人)与被告江西省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酒店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2016年5月,设计师向深圳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投资公司支付违约设计费和违约金。被告投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西省某市,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江西省某市法院管辖。区法院收到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材料后,依法作出裁定,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没有明确规定,原告作为合同的履行方义务,位于合同履行地。地方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故于2016年8月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依法提起上诉。首先要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性质。从合同理论的角度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合同,是指承包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国家管理、合同标的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合同,我国历来将建设工程合同列为单独的重要合同类型。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也属于广义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通常指“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地”,即义务的解除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规则。根据特征履行理论,在双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的义务通常是交货、提供服务等,而另一方的义务通常是付款。一般认为,在这两种履行中,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的非货币性履行是特征性履行,因为它们反映了合同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合同履行地为履行地。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货币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主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证券回购合同的履行地作出了专门规定,合营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月8日《关于确定加工合同履行地的函》,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合同履行地的电话复函(【1989】法经【汉】字第22号),加工合同履行地为加工承包人所在地。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一种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是图纸、印刷行为,是履行义务的行为,图纸、印刷所需的人力物力与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密不可分。因此,设计单位所在地是设计人履行义务的场所。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应当以承包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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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