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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
释义

1、 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性质
    

人防工程停车位一般位于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停车位的较低楼层。大铁门是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标志之一。在一些建筑物中,人防工程中的停车位与普通停车位位于同一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看,普通停车位与人防停车位没有区别。二是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部门投资建设的依法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在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民防空搬迁工程造价投资建设的所有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公告工程、干线公路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资助和提供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为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而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战时工程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可用于防空的入口管理用房、伪装用房属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与新建民用建筑相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是各建设单位的人民防空义务,正如依法缴纳的搬迁建设费属于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属于国家对人民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在法国建设范围内建立的社会结构也应属于国家。因此,建设单位依法建设人防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防建设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直接投入军队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资源,以及武器装备,为国防目的形成的设施、材料和技术成果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是指拥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使用和管理的,依法认定为国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也就是说,是指人民防空部门占用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指挥、通信、警报设施两大资产。”从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1)国家没有规定私人或者个人、团体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2)要确认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确认为国有”是关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或国有资产。一是国家直接投资或投资,二是国家征收或征用。对于后者,除了战争等紧急情况外,还应采取一定的征收程序,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但明确的是,下级法律法规不能违反上级法律法规,下级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宪法,我国的基本法。我们知道,国家或政府主管人民防空的部门没有直接投资建设光大明珠园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真正投资者都是业主。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解释,国家或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没有投资,没有办理国有化征收、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仍认为我小区地下人防车库产权属于国家或人民防空部门,将涉嫌明显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行为。同时,地下人防车库不能是无主资产,因此其产权应只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上述知识是小编对“人民防空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问题的回答。人防停车位和普通停车位一般位于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停车位的较低楼层。从使用角度看,普通停车位与人防停车位没有区别。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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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