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哪些条款 |
释义 |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哪些条款? 国务院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1)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供热、供冷系统,分为2个采暖期和2个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2年。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修复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证期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民用和公共建筑的土建工程,一般工业建(构)筑物为一年(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给排水管道的安装为六个月(3)建筑物的采暖、供冷系统为采暖、供冷系统(4)室外用水和住宅道路为一年>(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道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质量保证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以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最长为24个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造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本工程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防渗及外墙渗漏,5年;采暖、制冷系统,2个采暖、制冷周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审批范围以外的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管道、电力、邮电等公共设施。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将梳理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相关问题,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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