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同时转移 |
释义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地方性法规和立法的角度看,应当允许优先受偿权同时转让。相关地方法律法规: 1。《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发〔2011〕37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依法转让建筑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债权,债权受让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可以支持。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排除优先受偿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转让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移。江苏省高院《审判指南》第(九)项规定:“本规定的法理依据也是被担保债权作为从属权利,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人自然以转让的债权为基础取得优先受偿权”。上述知识是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同时转让”问题的回答。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地方法规和立法的角度来看,应当允许优先受偿权同时转让。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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