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 |
释义 |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施[2004]137号),市建委和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方兵营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原则上已获有关部门批准,现在印刷并分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项目风险,《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护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保证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本规定所称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在担保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为一般担保或者连带责任担保。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保函分为投标保函、业主工程款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和承包商付款保函。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形式。业主的工程付款保函、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和承包商的付款保函应采用保函的形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公司。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的担保机构。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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