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 |
释义 |
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中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这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建筑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实际建设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可以是自然人?规定也很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问题答记者问》中对“实际建造人”的解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他们经常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的建造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的《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实际建造人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实际建造人”的称谓是指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如分包人、承包人等违法分包,无资质的承包人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为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可以认为实际建造人的范围包括无效建造合同的承包人。实践中,往往有自然人,如个体工长、老板、个人合伙等,以个人名义组成施工队,从事和参与施工活动。由于他们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成为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即实际建造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另外,实际施工人包括自然人,这与只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不同。前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后者只提供劳务。法律联系:《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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