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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编写2020年项目合同范本
释义

这是本工程的总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
    

分包商:,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已达成协议。由于甲方已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具体条款见附表1,作为总承包项目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将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和有关事实充分、如实地告知有关当事人,甲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应当合法有效。现双方约定如下。
    

第1条:项目名称:
    

第2条:项目地点:
    

第3条:项目范围:附件二。
    

第四条:价格
    

4.1本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本项为投标价格,按实际工程量支付,此为税后价格),乙方承揽劳务和材料。
    

4.2根据2004年江苏省单位计价表,按综合单价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按市场当月信息价格结算。
    

4.3%的实际工程量价格作为总承包商的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浮点数、税金、手续费等费用。管理费自甲方每次付款中自动扣除。
    

4.4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质量保证金,并在分包工程验收后15天内退还乙方。第五条:工期5.1开工日期5.2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为准)交货日期5.3合同总工期天数5.4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在5个自然日内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始分包工作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刻不容缓地努力工作。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元。
    

乙方应在一个月施工后10天内支付进场第一个月进度款的75%。按月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0%。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删除5%。
    

6.25%应在项目完成一年后的20天内支付(这是担保基金)。
    

6.3水电费由甲方提前支付,并从乙方最后一批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为最终结算后机械费的50%。
    

6.4甲方的付款不以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准。
    <第七条本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并达到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代表甲方任命一至两人为甲方代表。经其签字的文件视为甲方的正式文件,其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现场管理
    

9.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职业技能教育,确保安全,消除施工过程中的隐患,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
    

9.2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文明施工,竣工后必须清理现场,垃圾必须堆放运输到指定地点。未及时处理的,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从该期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以下的罚款。
    

9.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闹事。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设备、材料、通道及配套设施。
    

10.2乙方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和材料,除非甲方立即提出不合格,否则视为合格产品。
    

10.3乙方存放设备的地点应在甲方允许的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的进展和街道的畅通。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同顺利进行施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方便措施,使其设备能进入其施工现场的一部分或几部分。
    

10.4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及相关场所的临时水电设施,并随时注意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11条:工程保险
    

11.1乙方应为其员工购买保险
    

11.2甲方为履行总合同的一般原则而办理的保险单。如乙方享有保险单上的利益,甲方应在保险单及本部分明细表中明确或特别列明乙方享有的利益。
    

11.3双方必须保持其有效性,直到分包项目完成。
    

11.4如果工期延长,甲方应支付续期费,除非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第12条:设计变更
    

12.1双方可根据以下情况变更其分包工程:
    

12.1.1经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
    

12.1.2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减事宜。
    

12.2对于增加或变更的费用,乙方可按签约至变更期间相对较高的价格进行定价。
    

12.3对于减少的工程,甲方不仅应承担乙方所购材料的损失,还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如因工程延期而需延长工程竣工日期,乙方可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延期通知事由发生后,除非能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误。
    

13.2在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通知乙方停止全部或部分工程。
    

第14条:验收
    

14.1当工程被覆盖或覆盖或达到中间验收位置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
    

14.2当工程进度达到竣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提交竣工验收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甲方验收。
    

14.3乙方应在验收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日期。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出席,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延误,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赔偿。
    

14.4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或提出延期,则乙方提交的验收通知中所列数量应视为已批准,且该通知的验收日期应视为验收日期,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14.5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后,乙方应在10天内将工程移交给甲方。验收之日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15.1.1一方要求将项目金额减少原合同金额的20%。
    

15.1.2一方要求停工15天,但不可抗力或另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15.1.3一方面临停业、破产、破产或财务困难的危险,或一方明显无力支付工程款。
    

15.2本合同因上述原因终止或终止,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其他赔偿事件时,一方仍应依法向另一方索赔。
    

15.3除非能证明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15万元的违约金。
    

15.4除非能够证明暂停或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意图造成的,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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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