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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中有哪些风险
释义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所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规避的,不能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加以控制。例如,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以下风险:如果工程变更在合同金额的15%以内,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这称为工程变更风险;如果合同价格不高,承包人必须承担所有风险;如果在合同金额的15%以内,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这称为工程变更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它将承担部分风险,称为市场价格风险;另外,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索赔将失效,称为时效风险。合同的主观风险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可以通过人为因素来规避或控制。在国内相当多的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条件,将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隐藏在合同协议书中或通过苛刻的条件,使承包商得以遵守。为了赶着承包工程,承包人不敢在合同协议书上争自己的权利。在合同谈判中,我们只注意价格和工期,不注意其他条款。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愿意签订,即使有欺骗性的合同也敢于签订,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人不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平等合同谈判,而是服从业主,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这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外的妥协和承诺十分轻信,草率签订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法签订,至于履行的“君子协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上明显不足,缺乏严格的分析业主的信用和合同的公平性,以及承包商缺乏对合同的认同。当合同条款不完整、不完整、不具体,缺乏对业主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和对承包人的保护性规定时,就没有辐射能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没有自学成才地接受合同中的大量隐患,最终导致承包人的损失在合同的解释中。由于承包人对合同审查不严造成的合同漏洞和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指导思想上,努力签订有利合同,始终坚持“利益原则”。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且,合同授予后,业主不能随意毁约。承包人有权签订平等互利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人减少或转移风险的最基本原则。承包人可以陈述自己的利益,劝说业主今后修改一些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件,增加对承包人权益的保障条款,使合同更加有利或有利,降低风险,平衡双方的责权利,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条件,达到承包人签订有利合同的目的。一句话,放弃权力就是自杀,配合利益就是搬家,支持利益就是滞后,这是我们任何一个承包商都应该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人员配备方面,让熟悉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大中型建筑合同一般由业主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顾问起草合同,合同质量很高。针对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针对业主的反索赔条款很多。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懂工程技术、懂法律、懂经营管理、懂成本、懂财务的谈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保证其在合同谈判中处于智力平衡和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度,提高谈判的能力风险识别。因此,承包商必须推迟合同部的建设,并建立一个高效的合同谈判团队。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良好合同的人才保证。双方都要做好风险分配和风险控制。承包商应仔细研究业主可免除责任的条件,不得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以所谓的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拒绝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适用免责条款推卸其拒付的责任,承包人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明确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要点如下: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审批;
    

(2)合同是否完整、正确,包括合同文件和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3)合同是否采用了示范文本,与比较是否有差异;

(4)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是否不平衡,如何制约;

(5)合同履行的后果如何,有哪些法律责任无法完成,如何补救;
    

(6)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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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