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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纠纷处理程序
释义

(1)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 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签订土地界线协议。(3) 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4)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处理。(5) 县、市、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实施。(6) 地方单位或者个人与驻军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或者损坏附着物。(1) 一般土地纠纷案件,由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不得在争议土地上修建建筑物,不得改变附着物。
    

第三,如果历史上有协议、协定、村规民约,这些协议、协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就应该维持,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适当调整。第四,根据党的现行政策,具体分析过去因自由占有或调解引起的纠纷。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要区别对待党的方针政策的各个阶段,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避免使用简单的、武断的、笼统的解决办法。(5) 按照党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保护原公社和个人的权益。第(六)条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不能维持现状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定临时使用者使用,保护争议土地。争议双方必须服从,不得破坏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煽动群众闹事,不得利用其他非政府手段以合法手段强占土地。(7) 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化和实际使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合理、合理、合法地解决。(8) 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保障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9) 在处理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土地纠纷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管理和利用土地。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问题发生的纠纷。两方或多方同时主张同一块土地的具体原因难以解决。因此,当我们不确定这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应该问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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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