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生产的水泥能否作为自建厂房的销售处理 |
释义 |
我公司自建厂房采用自产水泥。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中有没有规定应作为销售处理?律师复函: 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5条要求,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将商品、财产和服务用于企业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提供劳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因资产所得权属发生变化,将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按规定应视为销售收入确定。即:1。用于营销或销售;2。用于社交;3。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利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在上述文件中,自产货物不作为销售货物纳入自建厂房范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作为销售货物处理。增值税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和在建房地产。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会改变其性质、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属于在建房地产。因此,将自产商品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方面应视为商品销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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