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交房租有什么问题 |
释义 |
法律咨询: 2004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这两家门店租赁给赵某三年,年租金16万元。第一年的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下两年的租金在每年1月初付清。合同还规定,如果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的房租,经秦某同意,他装修了房子,为智障人士开办了一个班。2005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交纳房租。今年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导致双方矛盾。3月底,赵某交了房租,但秦某拒绝了。赵某随后通过他人将16万元房租转给秦某,但秦某仍拒绝。4月底,赵某将16万元房租存入原告银行账户。2005年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某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律师答复: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赵某违反了逾期支付租金的合同,但不存在根本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不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被告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相关法律知识: 1。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 (1)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 (2)擅自转让、出借、调换租赁房屋; (3)擅自拆除、改变结构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四)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五)公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出租房屋的;(八)其他依法可以追回的物品遵守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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