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在租赁期内售出时,租赁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
释义 |
[事件过程] 刘某是庐阳区三小口街道某社区居民。2012年9月,刘先生与顾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2014年8月,顾某将房屋出售给杨某,并办理了房地产转让登记。杨某不愿意继续把房子租给刘某,于是要求刘某搬出房子。9月2日,三方来到庐阳区三小口司法所申请调解。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9月8日,三方终于达成协议:刘某继续租住杨某的房子,并将租金支付给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买卖不违反租赁合同。所谓“卖不破租”,又称“权属变动不破租”,是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权属发生变化,新主人依法承担租赁合同。不违约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1)租赁合同有效;(2)租赁期间,租赁物因出售、交换、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所有权变动。其效力使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制于承租人对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使租赁关系不能被打破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的房屋用益权不受出售效力的影响。在本案中,刘某与顾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优先,依法有效。租期内,顾某将房子卖给了杨某。因此,承租人刘某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无权要求刘某搬走,但他有权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租金。 专家提醒,交易不会破坏租赁关系,这样可以保持租赁关系的稳定,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使用租赁物,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租赁物的功能和效用。同时,承租人遇到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保持冷静,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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