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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规定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未建或者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依法抵押,当事人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办法》所称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支付首付中规定的房价后,贷款银行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购房人代表购房人购买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预购商品房贷款的抵押登记应遵循以下程序:/P>

1。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6) 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否则,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房地产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其他权利,抵押人领取。并向抵押权人签发了《房屋其他权证》。
    

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记载。抵押期间内抵押的房地产完成抵押的,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此,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以登记机关(一般是房管局或房产管理局)已将抵押物记载在抵押合同中为准。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生效,银行获得抵押优先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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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