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父母一方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的产权归属 |
释义 |
当父母一方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在婚后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该产权的所有权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三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视为对自己一个子女的赠与,不动产应当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一个案件为例: 案件简介: 江小姐和宋先生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这对年轻夫妇的关系很融洽。江小姐的父母看在眼里,心里很高兴。2010年年轻夫妇商量买房时,老两口同意买房。房子买下来后,产权登记在江小姐名下,宋先生当时也没怎么过问,以为反正是给这对年轻夫妇的。不料,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现在他们的关系出了问题。江小姐提出离婚。房子的所有权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蒋小姐的父母认为房子是给女儿的,这与宋先生无关。宋先生认为,当时蒋小姐的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只是把钱给了女儿。所以房子属于这对年轻夫妇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视为对自己一个子女的赠与,不动产应当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的财产,应当是夫妻的财产。在审判实践中,一对年轻夫妇婚后由父母中的一方出资为自己购买房地产是很常见的。由于受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通常不以书面形式出资,明确规定不动产赠与亲生子女,而是直接以亲生子女的名义登记。当夫妻关系破裂时,不动产究竟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婚后,一方父母的意图是为子女买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被视为父母送给子女的礼物,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除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外,不动产依法推定,登记人是不动产的权利人。父母为子女买房后,谁来登记的决定,显然反映了父母对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意图。因此,当父母为子女买房并以子女名义登记时,更合理的解释是,父母有意愿将房子交给子女。根据本案情况,该房屋是江小姐父母赠送的,应为江小姐的个人财产。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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