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怎样才能发现买房的陷阱 |
释义 |
案例:卖家拒绝过户,原本想加价20万元。 李女士向朱先生购买了一套教育地产,总价140万元。李女士向朱先生支付首付80万元后,朱先生虽然将房子交给了李女士,但拒绝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后来交了剩下的60万元,朱先生仍不配合办理手续。李女士别无选择,只好将朱先生告上法庭。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朱先生的理由是房价上涨,他要求加价20万元,但原告不同意,所以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原告支持购房款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房屋自原告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东不会明确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延长过户时间。买受人同意延期后,尚未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后表示因买受人未能按时过户导致合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房东在约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如果同意延期,则应商定一个具体期限。买方不应尽可能拖延。如果延误,应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因证据不足,法院可以裁定违约。 房价定得太低,借口合同无效 宋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陈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阮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120万元。签合同时宋先生也在场,但他没有签销售合同。随后,宋先生将妻子陈女士与阮某一起起诉至法院。他声称合同无效,因为他不知道妻子的房屋买卖情况,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得到他的批准。庭审中,阮先生指出,宋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宋先生和妻子认为房子卖得比市场便宜10多万元。阮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他曾与宋先生讨论过房价问题,对话内容显示宋先生知道出售房屋的事实。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法庭上作证,证实宋先生对房屋销售过程知情,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也不反对宋先生在场。根据相关证据,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房东的八种行为要小心。(一)拒绝签订居间协议的;(二)拒绝签订定金的;(三)拒绝签订买卖合同的;(四)签订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五)签订合同后迟延转让所有权的; (6)愿意双倍支付定金; (7)一些普通房屋的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出现;(8)仅仅通过要求违约金来终止合同。购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潘国荣法官举了一个例子。买受人向余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后,出卖人方先生夫妇不愿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方先生和妻子只是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自己的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潘法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房东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为违约。买方可以或不可以根据合同行使解除权。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会有违约金的规定。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如果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的条款。潘法官指出,事实上,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出卖人的违约明细。”买方可以收取购房合同、卖方出具的首付收据以及交易过程的记录,这样如果卖方拒绝支付违约金,买方就可以寻求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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