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一房多卖的纠纷 |
释义 |
如何解决一房多卖的纠纷。因为在商品房转让登记前,所有购房者享有平等的债权。债权的平等不仅体现在买卖双方之间,而且体现在买卖双方之间。买受人没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控制标的物。出卖人向前后两个买受人履行合同,如将房屋交付一个买受人,将钥匙交付另一个买受人时,由出卖人选择哪个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则后买受人是善意的,房屋已转让给后买受人,使第一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此时,第一买受人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两倍: (1)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不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后买受人,后买受人又将房屋所有权出售并转让给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按照财产公示原则,第一买受人不能依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规定:此时,第一买受人已经无法取得房屋,只能根据第八条行使相应的权利救济。该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为由,要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因此,买受人只能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救济。买受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咨询,并律师网将竭诚为您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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