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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福利房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释义

公诉人:陈XX,男,28岁,德正公司职工?
    

赵XX,女,25岁,德正公司员工。宋XX,男,31岁,原德正公司职工。检察官声称我们是该局指派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式职员。根据国家政策,所有会计(审计)事务所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与其主管部门脱钩。为按期完成脱钩重组任务,双方同意为员工解决遗留问题。于是,一些员工以德正公司(当时的临时名称)的名义,与XX局、XX局签订协议,以福利房的价格购买15套住房。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约3万元,1999年9月通过市审计局交给XX局。15名职工根据自身工作条件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并将15套住房分配给个人。也就是说,每个职工买的房子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原居民腾退后才能交付。

2000年1月,德正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由于三原告的反对,德正公司进行了报复。德正公司找到XX局,要求为三原告查房。同时,以水、电、气威胁原告,并对他们在德正公司的简易房进行罚款,要求他们搬走。三。检察官多次到XX局索要房屋钥匙,但都没有成功。因此,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三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被告德正公司和被告XX局交出钥匙,办理房产证手续。
    

[审判]
    

区人民法院在接到三位检察官的诉状后认为,三位检察官与被告XX局、德正公司的纠纷,是XX局、XX办脱钩重组后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法院不受理三名检察官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三名检察官不服,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结果。
    

[点评与分析]
    

本案是一起损害他人住房权利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对是否受理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应当受理,有的主张不应当受理,本案采纳后一种观点。引用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解释》和《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第三条,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条件,属于执行历史遗留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以及因撤销行政命令、机构合并、分立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其他财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配房引起的房屋占用、腾退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通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三名检察官与两个单位的房地产纠纷,既有组织撤并的原因,也有单位内部建房和分配的原因。因此,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笔者认为,对事业单位合并、退出引发的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处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正确处理。如果我们认为纠纷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单位,我们都会认定为单位内部的不动产纠纷,机械地套用“发〔1992〕38号解释”,不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争议双方是否为平等主体,二是争议的实质是否为人身、财产关系引发的民事权利纠纷。《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财产、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判断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必须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发(1992)38号解释》。根据上述原则和标准,笔者认为法院受理本案更符合法律的宗旨。究其原因,一是从检察官与局的关系是否平等的角度来看,改革前检察官是局的职工,工作关系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但在协议出售福利性住房方面,它已经转变为买卖关系中的平等主体。职工购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就像其他商品的所有权一样,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被告以国家名义将房屋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民法主体身份向国家购买房屋。福利房购买价格低,是考虑到员工应该享受的福利因素。福利是检察官作为原国家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享受政策待遇。它不是国家赋予职工的,而是职工依法应当得到的,作为其与国家长期的劳动关系,最终属于职工本人。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是按价格中的一定价值计算的,所以福利价值以外的价值已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告。因此,职工取得房屋所支付的价值相当于房屋的交换价值,符合普通民事业务关系的特点,双方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第二,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财产关系的角度来看?
    

双方房屋买卖纠纷明显属于财产关系纠纷,原因不再赘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由于机关改组,职工面临脱离国家机关、改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利局面。职工提出按福利房价格买房。在XX局有房、能为职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职工以德正公司的名义与XX局、XX局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加盖了公章。XX局也收了房款,双方买卖关系不仅已经确立,而且检察官也履行了。很明显,双方都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从员工买房的时间来看?
    

员工买房时,是在他们办公室正式脱钩之前。当时全体职工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国家职工福利住房的条件和标准。至于改革后的职工,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不应受到所购房屋的影响。而且,他们买的房子也是职工支持改革的要求。因出卖人迟迟不交房,买受人办理脱钩手续后仍未拿到房屋,出卖人因买受人不具备配售条件而拒绝再次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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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