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留权和同居权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有下列情况的人应被视为共同居民: <1。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因婚姻关系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共同居住。但他们在取得本市其他公共住房的拆迁补偿份额后,一般无权要求本市其他公共住房的拆迁补偿。 2。一般来说,居住在因婚姻关系在本市被拆迁5年直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公房内的,也视为共同居住,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根据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件,结婚两年以上的可以重新安置。) 3。他在被拆迁公房所在城市有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借房居住,未在异地取得福利房。 4,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公房,本市没有福利房。未成年人出生时在被拆迁公房内申报户籍的,应列为共同居民。但是,如果户籍在拆迁公房中以非出生原因申报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那些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居住在公房内的,可以考虑更多的拆迁补偿。首先,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其他物权。由于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对房屋的权利,但房屋所有人没有主动作为的义务,因此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由于居住权只设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因此居住权属于他的物权。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确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日益解放,每一次父母去世,那些没有继承权、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庭所有人将使用和获得部分家庭财产的权利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能够继续生活和养老。”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居留权的主体,且主体范围有限。第三,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包括其他附着物。比如,我国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因此,居住权不能建立在自己的房子里。第四,居住权是以居住为目的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为自然人的特定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将房屋用于居住需要,而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目的,不能用于商品房等其他用途。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达成协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出租少量房屋来获得收入。第五,居住权具有时效性,期限一般为长期和终身。这也是居留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居留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或者约定。对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的生命。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给无房可住的人居住的,所以如果对房屋居住权没有约定,应该理解为居住权应该与他们的生活共享。第六,居住权是免费的。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对价,故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留权的性质和本质所决定的,居留权应当是一种无偿的自由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可能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必须低于租金,否则就没有必要设立。第七,居留权不可转让。在罗马法中,“地役权是一种不能转让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可以转让的,比如某一年的土地收割权的转让。就人地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与权利人是分不开的。因此,当债权人死亡时,他的权利将被消灭。”目前,学者们对居留权是否包含在我国的争议中仍有不同的看法。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和安置房的货币补偿,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所有”,根据市住房和土地局《关于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共有居民”是指“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城市住房没有其他条件,也没有其他住房但难以居住的人。结婚和生育不受上述一年居住和异地住房条件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异地居住难”是指异地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异地住房的性质不包括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产权住房,只包括以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包括原租赁的公共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性住房、部分由本人支付的住房福利性住房自有投资少部分的产权安置房和按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居住知识使我们成为中国公民最基本的知识,也是我们最拥有的知识之一。以上是在网上找到的有关居住权和与我们一起居住的人的相关知识。希望我们能帮助您了解住宅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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