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是否通过交付生效 |
释义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参考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交付时间为准,但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债权人依法占有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生效。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交付义务人可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协议生效时生效。第一,直接交货。直接交付,即实际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将动产的直接控制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物权变动。真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变更、指示交付与虚拟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第二,间接交付。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让人,但以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单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的动产。受让人以委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在物权变动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2所有权已更改。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标的物仍由转让人占有。这样,物权转让协议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令传递。换言之,当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转让人将其返还第三人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交付。如甲方将其租赁的家具出售给乙方,但因租赁期满暂时无法收回的,甲方可以将其返还家具的请求权转让给乙方,而不是实际交付。 4。也就是说,转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此时,如果标的物仍被转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受让人将获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动产包括许多内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自交付时起生效,但也有例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动产是什么样的动产,这样才能知道动产成立和转让的有效时间。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