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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方是否无权处罚
释义

如果要处分共有房屋,需要双方同意,共有方无权处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理的,应当征得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不受处分。”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物权法共同规定中最为严重的一条。虽然有学者明确指出了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遗憾的是立法者未能避免失误。首先,有必要简单谈谈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财产权。根据股权分置的性质,共有人对其所持的股权享有排他性和排他性的处分权。其他共有人不能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如果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是在整个共有财产的层次上进行的,由于它将涉及所有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因此也必须征得所有按份共有人的同意,而不是采取多数决的办法。原则上,多数决方式只能存在于一个基于共有关系的社区,而不存在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它们分别对一定份额的物权具有特定的所有权关系。因此,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人按份额处分全部共有财产时,应当采取多数决的规定是错误的。为纠正股份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同时又不违背本条的明确含义,第九十七条可以解释为:原则上,股份共有人享有处分其股份的专有权,其他共有人不得处分其股份把它们处理掉。其他共有人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股份的,无权处分。但是,依照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份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形成股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授权占共有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共有人行使处分其股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应当为共有人的利益处分股份,处分结果必须转让给共有人。单一共有人不同意默示授权的,可以与其他共有人特别约定排除法定授权。当然,在这种解释方式下,如果基于客观事件的某事物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如不能区分主体和从犯),那么当事人就不能排除这种法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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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