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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人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对抗辩权感到不安的债权人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顺序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人是无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
    


    

2。不同的法律义务。实践中,当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出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先履行抗辩权的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人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不需要作为不安抗辩权人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抗辩权人可以在合同履行之前或者履行期间先行履行,同时行使抗辩权。有优先履行抗辩权的人可以主动或者被动地行使抗辩权。但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合同履行前行使,债权人主动行使抗辩权。法律辩护是不同的。优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情形是:一是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满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其次,先履行债务,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情形为:首先,合同双方同时履行期满。第二,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存在重大瑕疵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情形可以是下列情形之一:(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誉;(四)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合同期满。辩护权的特征是什么?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请求权的客体是被请求人的履行,而抗辩权的客体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功能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永久地。同时,作为抗辩权的客体,请求权只能是物权、请求权等具有物权内容的请求权。如果是具有个人内容的请求权,就不能成为抗辩权的客体,因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人身权一旦产生,任何法律都不能对其加以限制。(2) 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是请求权有效性的障碍。不否认对方的请求权,也不改变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终止权消灭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3) 辩护权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这里的永久性意味着辩护权并不是简单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灭。这与防卫权分类中永久防卫权的“永久性”概念不同。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性”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排除对方的请求权。因此,不仅永久防卫权是永久的,而且临时防卫权也是永久的。(4) 辩护权不可能受到侵犯。请求权可能因侵权而被消灭,但此时,它只不过是丧失了抗辩权出现的先决条件,或者说抗辩权不需要再产生,但它本身并未受到侵害,因为此时没有抗辩权。另外,抗辩权的行使总是及时的,即当请求人提出“请求”时,抗辩权立即生成,然后行使完毕,没有侵权的机会。由此可见,辩护权不可能被侵犯,也不可能成为侵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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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