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保留所有权制度 |
释义 |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所有权保留有不同的规定。德国规定:“如果动产出卖人在价款支付前仍保留所有权,如有疑问,所有权转让应视为以支付全部价款为迟延生效的条件,如果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德国民法,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严格的区分。所有权保留是物权行为的条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本制度不适用于房地产销售。只要当事人同意,就无需签订书面合同,所有权保留成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第三人可以基于对留置买受人占有的信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法国所有权保留除双方约定外,还需要有一定的书面形式。所有权保留买卖是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行为,买卖合同本身成立,但不发生效力。 根据《瑞士民法典》第715条,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时,除约定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履行法定登记方式才能生效。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瑞士民法典只承认动产所有权的保留,而且还规定牲畜的所有权不能保留,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保留。 意大利采取有限注册对抗。如果物品是机械物品,价格超过30000里拉,所有权的保留可以针对第三个买家。但是,保留所有权合同在对该机械财产有管辖权的法院机关的专门登记簿上登记,并且该机械财产是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该财产仍在登记地。由此可见,只要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就可以保留。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保留协议只能通过意思表示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所有权保留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成立。卖方应根据总生产部的命令起草一份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记载,对于分期付款销售订单中规定的特定商品,即使没有保留所有权的合同,也可以推定为该商品的所有权,这些指定商品包括宝石、家具、服装等39项,家用电器、汽车、农业机械、医疗器械等可以看出,所有权保留制度只适用于有限的动产,只有书面形式才能生效。 UCC将所有权保留视为担保权益。除汽车和不动产附着物以外的其他消费品价格上的担保物权不需要登记。其他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需要通过登记加以完善,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UCC下的注册通过注册融资报告完成。融资报告是由债务人提出的,是提醒其他人注意某种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担保权益的通知。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登记担保协议的方式完成登记,但登记担保协议必须具有法典要求的融资报告内容,并由债务人签署。《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条至第208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批准或修改和恢复债务人签署的载有其认为未偿债务的债务报告。法典还规定,担保权人应每六个月免费答复债务人一次,如果不止一次,他可以要求债务人每次支付不到10美元的费用。在中国台湾,所有权保留制度被称为有条件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五条规定:“动产担保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第四条授权“行政院”确定标的物的种类清单根据事实需要和交易性质。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登记,但未登记的,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使用所有权保留协议。当事人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合同或者合同副本。登记机关应当在合同或者副本上记载收讫日期,留存备查,并登记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所、合同签订日期、标的物名称、价款、有担保债权数额、终止日期等合同。登记册有索引,合同双方或第三方可随时查阅或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标的物风险何时转移、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亟待完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无论其立法模式如何,其价值取向都是在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之间进行权衡。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应以折衷主义二分法为基础,根据所有权保留的交易对象区别对待,同时对其不完善之处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它是: 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是不动产等登记时,应当采用有效登记要件原则,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这种所有权保留将登记的性质设定为预登记,并应赋予登记公示以绝对对抗第三人的积极作用。2所有权保留的交易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可以采取与物权公示方式相对应的登记对抗,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所有权保留的对象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一般动产时,我们可以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规定价值在一定数额(如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取登记对抗,其他则采用书面形式主义。为避免第三人查阅登记簿的麻烦,规定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方式为购货发票背书(同时对背书的真实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在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内容上,既要避免台湾“合同内容登记”过分暴露当事人经济地位和商业秘密的弊端,又要克服美国统一“通知登记”公示不足的缺陷商业守则。内容要简洁,具有宣传功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没有设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要求。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书面形式是最佳选择。买卖双方应当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有权支付价款并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有权收回标的物;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瑕疵担保等。(2)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期待买受人履行相应义务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或者在履行义务的条件下,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召回权后可以行使的赎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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