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没有必要为找不到遗失物的重大过失承担法律责任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应当在遗失物交付有关部门前和认领前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是指根据遗失人的意志,不是暂时遗失的财产。遗失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拾得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灭失的问题。失物不是无主的财产,而是失主已经失去占有权而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至于占有权的丧失,则有各种不同。一般来说,财产所有人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财产;也有其他情况,如直接占有人丧失财产。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说,它是遗失物。另一个例子是,如果没有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放弃了该物,因为他缺乏意志能力,所有权的放弃就不会成立。但是,为了安全或者其他考虑,物主将物埋在土地上或者放在某个秘密的地方。此时,物主并没有失去对该物的占有,所以它不是一个遗失物。如果主人由于年龄的原因忘记了在哪里,那就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失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遗失的财产只能是一种财产,不能是某种权利,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丢失的财产又不能由人来控制,如阳光等。遗失物的定义体现在占有上。例如,如果a丢失了一部手机,那么此时该手机被定义为丢失的财产,因为a已经失去了对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就是说,a已经失去了对该手机的实际控制权。这是区分失物和埋藏物的核心特征。丧失占有权不影响对遗失财产的辨认。所谓意义占有,是指原主人根据记忆的意义表达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遗嘱是否占有只是区别于遗忘财产和非遗忘财产的遗失物,而不是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财产的特征。因为被遗忘的财产是一种遗失的财产。比如,a忘了把背包放在车上,因为忘了,a失去了占有的意义。但是,如果一个背包不小心丢了,那么一个背包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有趣的占有,但是这个背包仍然被认为是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必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例如,一个孩子丢了一部手机。如果手机被a发现,则从手机丢失到找到手机这段时间内,手机处于失物状态。这时,a发现了,不用说,a又重新占有了手机;然而,除非a能通过自己的民事诉讼找回手机,否则如果此时被B捡到,无论B今后会做什么样的行为,无论是收入还是处罚,手机对a来说始终是一笔损失的财产。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应当在遗失物交付有关部门前和认领前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找到的,应当返还债权人。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时,知道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出领取通知书。失物招领人在向有关部门交付失物之前,在收缴失物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失物。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必需的费用。二是失物招领的特点。遗失的财产只能是一种财产,不能是某种权利,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丢失的财产又不能由人来控制,如阳光等。遗失物的定义体现在占有上。例如,如果a丢失了一部手机,那么此时该手机被定义为丢失的财产,因为a已经失去了对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就是说,a已经失去了对该手机的实际控制权。这是区分失物和埋藏物的核心特征。丧失占有权不影响对遗失财产的辨认。所谓意义占有,是指原主人根据记忆的意义表达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遗嘱是否占有只是区别于遗忘财产和非遗忘财产的遗失物,而不是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财产的特征。因为被遗忘的财产是一种遗失的财产。比如,a忘了把背包放在车上,因为忘了,a失去了占有的意义。但是,如果一个背包不小心丢了,那么一个背包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有趣的占有,但是这个背包仍然被认为是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必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例如,一个孩子丢了一部手机。如果手机被a发现,则从手机丢失到找到手机这段时间内,手机处于失物状态。这时,a发现了,不用说,a又重新占有了手机;然而,除非a能通过自己的民事诉讼找回手机,否则如果此时被B捡到,无论B今后会做什么样的行为,无论是收入还是处罚,手机对a来说始终是一笔损失的财产。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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