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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直接和间接占有遗失财产有何规定
释义

对直接和间接占有遗失物有何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遗失物的发现是指遗失物的发现与实际占有存在二者的结合。发现是指知道物体在哪里,而占有实际上是控制物体的能力。发现和占有都找不到。需要注意的是,捡东西不一定由捡东西的人在身体上控制,而是由一般的社会观念来控制。拾起遗失的财产是一种事实行为。拾得失物的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不是问题。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成为中间人。接送的行为通常是无故的管理行为。诚实拾荒者为他人利益管理的行为,构成无故管理行为;不诚实拾荒者为自己利益管理的行为,或者为财产无主管理的行为,不构成无故管理行为。法律与无故管理有许多不同之处,无故管理只能适用。
    

接送行为应当合法,不得违法。找到遗失物的人必须是持有遗失物的人,但找到遗失物的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去做,而发出指示的人就是找到遗失物的人。拾得行为是占有人或者占有人所为,属于占有人辅助关系范围的,其所属机关应当为拾得人,但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的,为个别行为,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发现物有多人占有的,其他人为共同发现人。遗失物的定义遗失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动产。土地等不动产,即使因时间久远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普通动产外,证券、银行存折和各种凭证也属于动产范畴。

2。失物未找到前,任何人不得占有。判断占有是否灭失,需要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和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只是暂时丧失占有权并不构成损失。因此,占有的货物不慎进入他人的土地、建筑物,不能构成财产损失。在自己家中遗失的物品,不视为失物。失去占有权必须是确定的。无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它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遗失人知道遗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 胡须不是主要的东西。丧失对遗失财产的占有权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图。在广义上,遗失物包括性质、特征相同的漂流物和流浪动物。明确占有保护的依据、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侵占他的财产时,他有权返还他的财产。一般认为,无权占有也受占有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并不是对这一权利的保护(无权占有就是没有这一权利的占有),而是建立在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之上的。基于这种保护,不能认定无权占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返还权。
    

如果经理有权,则可能发生占有链。例如,管理人占有的遗失物被第三人侵占的,管理人的占有将转为间接占有,并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财产。此时,所有者是上间接占有者,管理者是下间接占有者,第三人是(未经授权的)直接占有者。在无因管理债务中,遗失物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或者服务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由此发生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收到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必需的费用。”这一条显然包括对遗失物管理人所必需费用的请求权。承认遗失物的管理人无权占有,必然导致法律和法理上剥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的义务。”侵占是指无权占有。本条所称侵权包括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物主拒绝返还必要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无故拒绝返还发现物(占有抗辩),恶意占有人无权返还。第二,善意占有人要求返还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我国《物权法》第243条规定:“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债权人支付善意占有人必要费用的义务,是不当得利义务的效力,不是无故管理义务的效力。
    

无因管理人在知道遗失物是他人财产的前提下管理遗失物。如果将遗失物的占有认定为未经许可的占有,就不能从知情与否的角度将遗失物管理人归为善意占有。如果将管理者的占有归为恶意占有,那么在逻辑上就会使其丧失索取必要费用的权利。同时,也与恶意的立法意图不符,使得恶意不受保护原则陷入尴尬境地。未经许可的占有可以分为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在无故扣押遗失物管理的情况下,主观方面不同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主观方面。因此,经理的占有不是未经授权的占有。
    

只有管理层才需要拥有。只有在占有的前提下,才能无故地保管和保全遗失的财产。无因管理制度排除了管理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无故管理是一种违法理性。擅自占有是剥夺占有权的违法行为。占有是一种法律利益。未经管理而占有遗失的财产并不剥夺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失物无因管理的基本事实是失主先失占有,管理人对他人有主客观条件。除了保管行为外,经理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将财产归还给所有者。这是对合法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合法利益的侵害。可以有(狭义的)为他人利益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但不能有为他人利益的无权占有。事实行为是负债的原因之一。债务事实行为中存在违法事实行为和法定事实行为。被害人是违法事实行为债务的债权人,行为人是违法事实行为债务的债权人。如果我们认为无故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行为,认为无故管理导致的拾得物的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侵权),那么不仅规则、制度、逻辑和价值判断会产生混淆。
    

在此基础上,小编整理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失物的相关内容。可见,对于许多遗失物,占有人可以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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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