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初,林某以买房为借口,向同事赵某借款12万元。为了消除赵某的顾虑,林某让朋友孙某为贷款提供担保。孙某没多想,就在借据上签了担保人,同意为林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林某过了还款期后,却没有还钱,还辞职离开单位失踪,赵某无奈将林某和孙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孙某辩称,他之所以签借据,只是因为朋友的感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借据上明确了作为担保人的签名,并约定了担保方式。最后,林某作出了向赵某还贷的判决,孙某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法官的话 民间借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社会,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见证人或中介人,在借据上签字,很可能意味着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借款人将承担担保责任。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证明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时,还需要注明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可以通过其他事实推定为担保人,否则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官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中要小心充当担保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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