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法》规定了哪些担保方式 |
释义 |
《担保法》规定了哪些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一)一般担保;(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总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予以中止(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理由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担保责任范围可以分为全部和部分。所有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债务成立时债务人的范围一致。它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所有的主债权。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具体特别约定的,应当认为主债权全部得到担保。第二,利益。有两种利益,合法的和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一切利息,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都应当列为担保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原本是从主债权中衍生出来的,无疑应当纳入担保范围。当事人的约定利益和其他约定虽然也从属于主债权,但应当适用上述限制方法,只有在担保合同提前成立时直接约定的,才可以纳入担保债权的范围。当然,如果约定的利益明显不公平或者受到法律特别限制的,应当依法适当调整或者确定。第三是处罚。只能保证主债权的违约金。违约金虽然是从属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的。在主债权之外,有必要订立违约金合同或设立独立条款。因此,在适用担保时,应当采取与约定利息相同的限制性方式,即在担保合同和主债权成立的同时,对违约金的担保应当限于约定。第四,损害赔偿。应当保证由主债务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造成的,只要是归于债务人的,保证人都有赔偿或者连带责任的义务。第五,债权实现的成本。如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原则上属于债权负担,应当列入担保范围。 部分担保责任的范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仅在全部担保责任的一部分承担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法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是全部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的保证责任。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担保方式和责任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经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应该对担保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担保,您可以来法律咨询网。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队伍,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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