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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期的有效性和确定方法
释义

担保责任有三个期限。也就是说,在时间上,保证人有三次逃避担保责任的机会:第一次:债权人在担保期间不按照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担保:债权人不起诉、不申请仲裁;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有抗辩权。第三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此时,保证人有权援引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期的作用和效果(1)功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
    

①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内(针对债务人和/或担保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②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2)有效性。债权人在担保期间不依法主张权利的,担保责任消灭。(1) 如果有协议,可以约定3个月或1年。你想要什么都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协议是依法确定担保期限的,而不是按照约定确定的:
    

①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为自主债务履行期之日起六个月。(2) 约定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到期日起2年。
    

(2)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均为6个月,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注: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三。保证期的性质。
    

②保证期不变,无中断、暂停或延长。(3) 担保期届满,担保责任消灭。(4) 担保期间受约束的权利是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我相信你已经从上面找到了相关的答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或情况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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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