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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担保人的资格
释义

(1) 担保人是主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首先,保证人必须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的设立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或者代表债务人承担责任。它只需要提供人的担保,不需要有抵押等具体的担保方式,只有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金钱才能提供担保,因此这种人的担保必须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自然人向金融机构放贷,金融机构由其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部门等私营单位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仍然是自然人。个人经营的,用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外债;家庭经营的,用家庭全部财产承担外债。可见,贷款人和担保人是同一自然人,这种担保实际上是自贷自保,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难以真正发挥担保作用,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虽然借款人利用贷款存在一定的因素,但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也有一定的责任。贷款时不严格审查担保人资格,不要求担保人提供营业执照。相反,它只是通过盖章和签署担保合同来建立担保。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为发放贷款,根据法律或银行内部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它们只注重保证人的形式要件,而忽视了保证人的实质要件。他们缺乏严格的审核义务,无论担保人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工商登记或者主体资格,都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金融机构违反了注意义务,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担保法》或其司法解释中,有必要明确规定贷款人即金融机构的审计责任及相应的处罚,以警示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严格履行担保资格审计担保人,从而避免贷款无法收回,最终避免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损失。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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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9: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