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担保人的赔偿能力和资格有哪些问题 |
释义 |
担保是以人的信用和财产为基础,为主合同的实现提供担保。它要求债务人不能发债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当然要求保证人有能力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作为担保人订立合同后,以无赔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赔偿能力”不是保证人的必要条件。无赔偿能力的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对“赔偿能力”问题规定具体的审查操作标准。在实践中,担保人很难确定担保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只有在签订具体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他才能根据从担保人处获得的信息作出主观判断。而且,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可能具备“补偿性能力”条件,但贷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往往较长。几年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没有赔偿能力。因此,担保法中“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的规定只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警示,没有实际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资经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相应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也比较明确。至于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可以按照其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应该理解为可以。应当符合条件,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区别对待。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保是一种单方面的义务性合同,是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民不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何履行债务或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定和判断能力上不为法律所承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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