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担保人是否有担保期 |
释义 |
1、 共同担保人有保证期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解除或者不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原则,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然而,债务的转移改变了主合同的主体。与主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债权转让必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变更,不仅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还包括合同内容和标的的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保证人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关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的主合同,即担保人不同意为新合同提供担保的,不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借款合同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达成延期赔礼道歉协议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总担保债权人自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或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担保责任。保证人只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目的是督促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随时承担保证责任的长期不利局面;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如果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此后将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无法实现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不利于保证人利益的保护。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在申请诉讼时效中断前,必须向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债权的人权属于一般债权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与一般担保的保证期一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自独立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责任对担保人具有效力。债权人只请求债务人履行,不请求保证人履行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不一定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只要求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担保人的书面承诺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书面履行协议等。,但没有必要像一般保证那样起诉或申请仲裁。 共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确实关系到担保人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共同保证人的保证期为六个月。同时,本文介绍了保证人免责的相关四种情形,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每个人的担保是不同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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