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变更 |
释义 |
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阐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债权依法转让不影响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二是债权转让因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受到限制。第一要义的理论基础是: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利益一般不受影响。无论债权转让给谁,债务人都应当向新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数额不因转让而改变。同样,对于保证人来说,由于主债权不因债权的转移而改变,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因主债权的转移而改变。此外,担保人只为特定的主债务人担保,不为特定的主债权人担保。债权转让的,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责任。我们认为,造成保证责任情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债权人而言,除了主合同中的债权外,还有一个从属于主债权的保证债权。主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对于第二种含义,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只担保这一项,不担保其他项,以明确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与担保人有着友好而密切的关系,也许是因为债权人以前为担保人提供过担保,或者有其他经济联系。考虑到具体关系,保证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一旦发生变动,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同意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这一点,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主债务对保证人及其责任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人在征求保证人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后,仍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未征求保证人的意见,或者虽征求了保证人的意见,但保证人书面不同意转让部分债务的,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未转移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篇文章表明主合同不能变更。即使改变了一些不必要的条款或者减轻了担保人的负担,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立法上有两点考虑:一是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看,担保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意志的一致表达。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实际上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考虑到法律关系的变化,难以界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同意变更主合同,缩小或扩大主债务的范围。因为标的物金额的减少,实质上不一定减少主债务,担保责任也不一定减少。因此,我们应该简单地采用这样的规定,即主合同的所有变更都应该得到担保人的书面批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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