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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放弃抗辩权后有什么追索权
释义

保证人的追索权虽然独立于抗辩权,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容忽视。第一种意见受《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文字表述的限制,错误地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唯一要件,将保证人的追索权与抗辩权等权利的正当联系完全分离。这是脱离上下文对《担保法》条款的片面理解,因此是不够的。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③ 保证人行使或者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权利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机关不应干预。但是,保证人放弃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构成权利滥用。目前,合理的预防思路是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否定保证人的追索权。这样,担保人承担责任并不不公平。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况否定了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索权,这是片面的、不充分的。保证人的抗辩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完全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提前抗辩权(或搜查抗辩权)、保证期间完成的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权等;二是担保人依照担保法第二十条享有的债务人抗辩权,如债权债务消灭抗辩权、诉讼时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担保人还享有与债务人抗辩权类似的其他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和类似的权利,保证人仍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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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