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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释义

其次,通过否认连带责任担保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确定诉讼时效的性质。在现代民法中,诉讼时效和排除期间规定了权利的法定期间,产生了改变权利性质或消灭权利的法律效果。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是一个可变时期,有中断、暂停和延长;后者是一个绝对不变的时期,没有中断、暂停和延长。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担保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将诉讼时效的性质视为排除期间。这显然令人难以置信。第三,《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要目的是解释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否必然导致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他仍然无法履行义务,“可见,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担保不会因担保期限届满而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否必然导致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一定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会对债权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因为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后,对被担保债务可能已经完成诉讼时效,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担保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有着必然的联系。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直接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不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相应计算。由于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行使连带责任的权利,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一定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断,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得中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分别规定了主债务诉讼的中断和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理解这一解释,不能简单地以“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不破”的字面含义为依据,得出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解释》时,只要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共同主张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适用人民法律,但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只起诉被保证人的,只有被担保人才能被列为被告。”从该条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撤销担保人即主债务人,单独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自然会造成中断。综上所述,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但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必然相关,即,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如果有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起诉等法律原因,连带责任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会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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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