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释义 |
1、 (一)贷款人明知改变贷款用途,仍贷款的,违反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确认担保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第87号》和《中国光大(集团)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戈登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依据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明确表示其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同意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也应成为担保合同的一部分,对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5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贷款的,违反约定,构成对担保人的欺诈。根据1994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担保经济合同纠纷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为五份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视为无效。(2) 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的与涉案贷款实际用途不符的说明,不一定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体字第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业银行与**楚明集团有限公司、**炳灵华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依据》,虽然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用途的说明,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对商业银行违反严格贷后检查义务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贷后检查的有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型规范,根据本案所涉及的担保合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义务之间没有对应关系,而商业银行违反管理规范,并不必然导致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承担其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第4号判决要点,银行在审慎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完成对贷款资金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3)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与债权人的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仅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将监督和限制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使用借款,债权人应当承担保证借款人将贷款最大限度地用于约定用途的义务,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从而有效降低其担保风险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合同中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财产仍不能由法院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履行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清偿责任,不得提前抗辩。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无论是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承担担保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 根据以上回答,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借款人违反担保人担保的真实意思的,担保无效,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负责的。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