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权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除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外,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予留置。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可以分割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数额。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权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权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项孳息,应先用于收取孳息之费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财产留置权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将留置权财产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留置权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保留的财产被打折或变卖,应参考市场价格。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权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239条(留置权之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已设定抵押或质权,而该动产得以保留者,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追加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章留置权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权,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合同订立后,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并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代为使用,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受偿。第八十三条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第八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的债权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前款规定适用于法律可以保留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保留的事项。第八十五条留置财产可以分割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债务数额相等。第八十六条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灭失或者损坏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对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保留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二)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是《留置权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债权人在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第一百零九条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关系到债权的发生。债权人可以保留其占有的动产。第一百一十条在债权尚未清偿前,留置权不可分割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权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别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未清偿,标的物交付占有义务履行完毕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未在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债权人和债务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第一百一十四条留置权适用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六十四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权人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的与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为抵押物按下列顺序支付:(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第八十条抵押物灭失、损坏或者被征用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保险、赔偿或者赔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尚未达到清偿期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采取保护措施。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对抗第三人行使质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致使质权人丧失对质物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但是,抵押物不与同一物转让给质权人的,质押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第九十三条质权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内容是对“留置权人权利义务法律规定”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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