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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
释义

1) 原因是不同的。质权是根据当事人担保债权的意思设定的。未经约定,不产生质权。它是约定的担保权益。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约定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是不同的。质押标的物不仅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且是第三人的财产。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3) 权利的设立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质权与债权标的不存在关系。必须是债权原标的物以外的财产。留置权与债权的标的物有关,即债权的设立与标的物有关。监护权的成本是不同的。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所有人主张必要的费用。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标的物所有人主张返还标的物保管费用。
    

5)。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的,质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直接获得赔偿。质权人只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没有督促债务人定期履行的义务。但是,留置权必须设定一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留置权。《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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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