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持有人享有留置权 |
释义 |
1、 留置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没有留置权。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而丧失占有权,他将在诉讼后恢复占有,那么留置权将受到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关于占有的原因,各国民法都规定占有不应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债权牵连债权必须牵连债权和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才能确立留置权。这是各国立法的通则。然而,对于什么是牵连关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都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债权债权关联说(债权关联说)和债权财产关联说两种观点。根据债权理论和债权含义理论,留置权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相对人的债权必须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牵连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具备这一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债务履行的条件),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即债权达到清偿期,留置权才能成立留置权行使)。因为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限时,才能确定债务是否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的,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允许留置权,就意味着债务人被迫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都以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作为留置权的条件。 在不影响留置权的前提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一般成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所以这个条件叫做留置权的否定条件。首先,当事人同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次,留置财产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第三,留置权的性质与债权人的义务相冲突。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即成为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和债务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根本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我们需要分析具体的问题。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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