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能否根据合同对承租人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
释义 |
出租人能否根据合同对承租人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案例] 甲方租赁乙方商场场地销售某品牌家具。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按季度支付租金。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商场可保留甲方同等财产,后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甲方向丙方借款60万元,到期未还。因此,甲方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将商场内的全部物业押记给丙方,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并让丙方继续经营。因甲方欠乙方两个月的租金,乙方行使留置权,财产不能转让给丙方,而甲方因债务潜逃。C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查封了商场内的家具。后来,乙方对扣押财产的留置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扣押。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对商场内保留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商场内保留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但商场对留置权享有优先权;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对留置权采取保全措施家具保留在商场内,商场对家具没有留置权,因此不能对家具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析] 对于法院能否对保留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意见认为商场已按约定对商场内的家具行使留置权,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侵害了其预期利益。因此,法院不能保全保留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和留置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外人提出的抵押权、留置权请求权是否成立,人民法院无法认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审查抵押权和留置权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对担保权人占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一般应当指定担保权人为保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指定担保权人为保管人: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质物和留置权不因占有权的转移而消灭”,这进一步说明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实现。因此,留置权不能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但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留置财产。”规定该财产必须是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法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即我国目前的担保法采用了所谓的法定留置权原则。一方面,留置权必须按合同占有,仅适用于“债权人按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形;另一方面,合同债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上述三种合同中扣押债务人动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有委托财产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财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这样,我国的留置权只适用于五种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债务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享有留置权。另外,其他债权中的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 以上是本书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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