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效力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该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留置权同时存在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履行,因此留置权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为取得留置权,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方式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简单地拿着,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从事家务,他或她会在工作中使用家用电器,这是拿着而不是占有。因此,留置权不能成立。债务人代表债权人占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并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达到清偿期限时,不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和留置权的问题。只有当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未满清偿期,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满清偿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第三,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留置权的牵连关系是债权与留置权占有的关系,即债权的取得与标的物的占有是建立在同一种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的占有是由于同一合同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例如,寄存人对寄存物瑕疵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对寄存物具有留置权。另一个例子是,承包商对合同标的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实践对留置权的发生有着严格的限制。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适当扩大留置权的范围。如果债权返还与标的物是基于同一生命关系,我也应被视为涉案。比如,如果两人在会后误拿对方的伞,一方的归还权和另一方的归还权是建立在同一种生活关系的基础上的,所以双方对对方的伞都有留置权。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内容。留置权是具有最高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担保物权。扣押标的物,必须要求动产涉及债权的发生。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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