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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属于债权吗
释义

1、 抵押物是否属于债权(物权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抵押物不属于债权,是物权。抵押权是物权。物权高于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不转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是确保债权能够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得到清偿。债权人不需要为清偿债权而对其财产设定抵押权。设定抵押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清偿。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以外的债务人。债权债务对称。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要求义务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与物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利,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原则上规定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设立、变更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消灭,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优先顺序是什么?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存在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该条关于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法定登记赔偿顺序的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二者的设立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上的公示平等原则。
    

在物权法中,交付与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且没有优劣之分,因此不能认定登记先于交付和占有。在先质权后质权的情况下,即使抵押物已经登记,也不能对抗先前设定的质权。司法解释的目的是防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串通改变出质时间,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这种考虑是合理的,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为代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救,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双方变更行为等。第三,最新资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抵押合同】确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有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和数量;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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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