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卷烟生产指标规划相关内容 |
释义 |
有的企业生产指标用不完,有的企业因指标不足难以扩大生产规模。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卷烟工业企业生产计划指标没有调整。多年来,各类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逐年好转,原确定的计划指标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萎缩,计划指标用不完。在实践中,存在着指标不足的企业试图获取其他企业指标的问题。 有计划的指标转让形式不超过两种:有偿转让和合资加工。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两个规定,即:,《关于调整省际卷烟生产计划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和《关于卷烟生产企业直购卷烟免征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对上述经营活动征税,必须规范产品质量。上述文件规定:在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转入计划指标的企业支付的款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卷烟生产企业购买合资企业加工的卷烟,直接转售的,合格的将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新的财税政策,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卷烟行业企业,是直接购买计划指标更好,还是让计划指标较多的企业自行办理?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分析如下: 假设某卷烟厂有一个卷烟品牌a,上一年度该品牌卷烟单箱生产成本2230元,其中制造成本320元;单箱期成本220元,其中销售成本80元;单箱销售税金及附加1228元;单箱销售收入3200元;单箱利润478元。假设该品牌当年仍在生产,成本维持在上年水平;由于企业市场销量好,盈利品种多,企业整体情况是盈利的,企业不愿意为了占领市场而放弃产品a所占领的市场并长期维护销售市场。虽然生产计划指标还不够,但仍然决定继续生产和销售产品a,因此,企业分析:如果购买计划指标,每大盒支付600元,相当于一个产品每大盒损失1078元。如果采用联合加工方式,即企业先将配置好的烟叶和原料销售给加工者,再从加工者手中回购成品。对企业而言,产品a不是企业自己直接生产的,因此不应分摊相应的制造成本,只承担期间成本中直接用于销售的销售成本;而且,根据上述税法的有关规定,加工方要按照企业产品的应税价格缴纳消费税,所以企业购买的产品价格基本上是转让价格,价差几乎为零;假设企业销售的烟叶和原料没有利润,那么对于超过指标的产品部分,每大盒只损失80元,也就是说,销售费用会损失。经比较,对超过指标的部分,企业最好选择合资加工。 以上示例仅为静态分析。其实,应该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如果企业的生产能力有限,超出生产能力的部分只能由合资企业加工。在企业生产能力范围内,选择采购指标还是联合加工方式,需要进行动态分析。因为通过采购指标自行生产,可以吸收折旧等部分固定费用,承担销售费用以外的部分期间费用;相反,通过联合加工,自己的产品会承担更多的成本。以下是通过公式进行的简单分析和选择。假设一家卷烟厂只生产一个品牌的D产品,按照生产计划,上一年的产量是100万箱,预计今年的市场销量是200万箱。如果有(a-b)10000箱的间隙,应选择哪种加工方法。工厂的制造成本是按产量分配的。期间成本按销售收入分摊。本年折旧等固定制造成本为x元。期间成本中除销售成本外的固定成本为y元。单箱销售成本为Z元。D产品单箱销售收入n元。联合加工产品(含销售原材料)生产计划生产之间没有价差,D产品单箱利润为m元,如果采购指标单箱需要r元。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如果全部采购指标,单箱固定制造成本为x/b元(按生产计划为x/a元);单箱固定期间成本为YN/BN元(按生产计划为YN/an元);由于采购指标(相当于利润的增加),单箱固定成本总额减少,(x/A-x/b)+(YN/an YN/BN)=(x+y)(1/A-1/b)元,加上采购指标成本,单箱利润为m+(x+y)(1/A-1/b)-R元。 如果原理与上例相同,则单例盈亏为Z元。通过比较,当m+(x+y)(1/A-1/b)-R大于-Z时,最好购买指标,否则最好合资处理。同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计划指标的转移一般用于亏损或亏损。各企业在具体选择时,根据企业的品种结构和成本分摊方法,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析。总之,随着2001年6月实施的新的卷烟消费税的调整效果,烟草行业企业的低档卷烟流失越来越严重。同时,烟草工业企业,特别是发展中的中型企业,为了扩大规模,抢占市场,将继续维持低档卷烟市场。面对生产计划指标等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企业可以根据新的财税政策,积极进行相关规划,以利于企业加快发展。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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