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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计凭证保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会计凭证的主要保管要求如下: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防止丢失。会计部门根据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后,应定期(每天、每十天或每月)对各类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编号顺序加封面和封底,同时附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盖章,由装订人员签字或盖章。从其他单位取得的证件原件丢失时,应当取得加盖原发证单位公章的证件,并注明证件原件的编号、金额、内容等。经批准后,原证明只能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单位单位负责人代为制作。确实无法取得证件或者遗失车票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原始凭证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经办单位代为制作。(二)会计凭证封面应当标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编号、起止日期、年度、月份、会计负责人、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签名封面。
    

(3)会计凭证应密封,以防替换。原件不得出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的,经本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提供给外部单位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当在专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方和接受方签字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凭证封面应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类型,记账凭证上应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以便于查阅。各种重要的原始单据,如存单、提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清退的单据,应当分别编目,分别保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应当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5)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每年年底可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没有档案机构的,会计凭证由本机构内专人保管。收银员不得同时管理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不得在到期前销毁。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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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