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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释义

【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实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不合理。一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统一的。现行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权划分为两个部门,人为地将收费项目管理和收费标准管理的内在关系割裂开来。因此,管理部门不能从全局高度对行政收费实行宏观调控,从而加剧了相互之间的争吵,弱化了管理,未能保证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二是不同部门在收费管理上的定位不同,分析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对收费项目的审批原则和收费标准的把握力度也不同,让接收单位乘虚而入。接收单位的一些行政性收费,中央不能批准,往往分散到地方审批,一个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另一个部门不能批准,很难解决行政性收费资金来源不合理的问题由于缺乏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收费效率低下。三是实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将迫使财政部门出台体制外解决财政困难的政策:增设行政性收费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收费标准化缺乏制度基础,难以保证行政收费来源的合理合法。
    


    

--基金募集不到位。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征收实行“单位发票、银行代收、财务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详细的操作规定,资金募集往往不到位。一是按照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接收单位应当接收本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但一些收款单位为逃避财政监管,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在系统中使用或自制票据,甚至使用无效票据或白色票据;即使一些收款单位使用统一的财政收款票据,票据的管理、使用、核对、核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票据使用不规范、漏原件、漏编号、填写不规范、核验不及时;一些征收单位收取、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者在财政专户内外支付同等数额的资金,千方百计逃避财政专户的管理。其次,由于金融存款使银行盈利,并能有效缓解信贷资金运行的超负荷压力,巨额无息行政收费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目标。受利益驱使,一些代理行自觉积压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及时入库。三是按照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当划入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一些财政部门不敢管。他们担心,征收单位因不能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共享而失去利益驱动,可能导致收费规模下降,给地方财政带来困难。因此,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与收支挂钩,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收取,收费资金的使用权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其中大部分仍然是收取单位的资金。
    

-资金使用不规范。早在1996年,国务院文件就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但由于受传统“自收自支、自我管理”模式及其理念的影响,许多征收单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性质认识不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使用具有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征收单位的领导和征收人不认真学习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缺乏政策法规观念,拒不接受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将收费资金视为自有资金,予以征收,违反规定不定期截留、挪用的。因此,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脱离财政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作为财政性基金的性质无法体现。二是一些领导或财政部门担心实行“收支两条线”会影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加大财政压力,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要求不高。因此,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额与收缴单位支出之间存在“名义分离、实际挂钩”的现象,导致收缴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不顾国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被用来周游全国下乡、买车买房、乱建楼房、乱建政府机关,甚至利用公益事业敛财、谋取私利、贪污受贿、吃喝玩乐。三是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有两种方式:全额返还和差额返还。无论以哪种方式返还,都不能改变谁收费谁使用的基本格局。因此,大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被用于接收单位的人事支出,特别是一些专项资金,大部分没有用于专项建设。比如,林业部门收取的“造林基金”和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很大一部分被挪用为人事资金,严重违反了部门和单位正常经费由一般预算资金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资本监管不理想。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行政收费的监管力度,但监管效果并不理想。一是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套办法。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仍与财政监管脱节,造成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流失、分配失控、监管失灵,增加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把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纳入财务管理的轨道,不仅没有抑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过快增长,而且建立了预算外收入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直接联系,使前者积极性大增收货单位的积极性成为收费单位和地方财政的积极性,收费越来越多,管理越来越乱。第三,管理行政性收费和票据的政府部门很多。有的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收票单位使用的票据,有的是从各部门收取,有的则是分块收取,这就加大了同级财政对其收费票据的监管难度。因此,接收单位只愿意执行有利于小群体的规定。同时,由于票据监管不到位,票据使用混乱,税票、外币票据与内收票据、定额票据、手填票据之间的串用、混用问题突出,票据核查监控制度不完善。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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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