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法国《民法典》第1833条规定:“合伙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标的,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订立。”合伙企业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利益目的,不是合伙人个人利益的体现,也不是合伙人之间利益的简单总和,而是由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决定的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伙伴关系本身就是一个伙伴联合体,目的是追求和实现这一利益。由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意志和财产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必然存在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脱离了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导致注册会计师之间相互合伙的目的和要求。如果我们否认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其独立的目的,仅仅认为它是为了满足合伙人的个人目的,而不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目的,我们不能解释为什么香港的一些注册会计师设立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满足。其个人目的,同时满足个人和合伙企业的双重利益,也是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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